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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聲 請 人 魏 高 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二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分別送達於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以次二人及魏高明以次四人(下稱魏高明等四人)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魏高明等四人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見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信箱既為魏高明等四人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斯時即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