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802號聲請人 彭千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興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290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熊賢祺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5年度聲字第 10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