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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九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如訴訟已終結者,即無聲請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補繳,聲請人逾期未補繳,業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同年五月八日始就已終結之再審程序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