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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 請 人 李來旺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