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48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昱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國雄即益國地政士事務所間請求確認合作協議關係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