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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聲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61號聲 請 人 陳重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碧珍間請求撤銷偽造切結書(確認切結書偽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本院裁定( 105年度台上字第6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 2項規定,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聲請人主張其知悉再審理由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同法第 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即明。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5年4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5月29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6年 4月14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