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張芝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易宏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7號確定裁定以「民事異議狀」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