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簡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34號請 求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上列請求人因再審原告許家華與再審被告鄭長艦間請求履行同意書內容再審事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請求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直接上級法院應依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本件再審原告許家華與再審被告鄭長艦間請求履行同意書內容事件,經請求人以106年度簡上字第3號為再審原告不利之判決確定後,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由請求人以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受理。茲請求人以其現有法官員額編制,扣除應行迴避之法官,已無從組成合議庭就該事件行使審判權等情,請求指定管轄法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