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14號上 訴 人 陳戊興被 上訴 人 吳拱照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審判決(106年度重再字第 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限期 7日命其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15日收受該裁定,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已於同年5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