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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上 訴 人 黃蕭貴鳯(即黃蕭貴鳳)訴訟代理人 陳 建 勛律師被 上訴 人 薛 何 嫌

薛 美 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 萬元。本件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6,160 元,經原法院於106 年12月22日以裁定核定並退回其溢繳費用在卷,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則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 萬元,依上說明,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