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上 訴 人 林崑海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上訴 人 邱 毅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被 上訴 人 顧名儀

楊文嘉董智森李勝峰李 濤李艷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3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民國 101年1月8日,被上訴人顧名儀在TVBS電視台所主持「2100週末開講」節目,與來賓即被上訴人邱毅分別發表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論(附表編號1至7時間欄均誤載為104.1);同年月 9日,被上訴人李濤於在同台所主持「2100掏新聞」節目,與來賓即被上訴人楊文嘉、李勝峰,及與該節目連線之邱毅,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論;同日,董智森在同台「新聞夜總會」節目擔任來賓,發表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言論;同年月11日,李濤在主持「2100掏新聞」節目中,與來賓邱毅、李勝峰,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言論;同年月8日,邱毅於接受聯合報訪問時,發表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言論;同年月10日傍晚,邱毅以宣傳車在高雄市區○○路○○○○○○○○○○○○○○號6 所示之言論;同年月 6日至12日,邱毅在其「談天論地話縱橫」網路臉書專欄中張貼文章,發表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同年2月28日晚間,被上訴人李艷秋在TVBS電視台所主持「新聞夜總會」節目,發表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言論,公然散佈伊涉及101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賭盤、藏匿躲避調查等未經查證之不實情事,足以毀損伊之名譽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㈠邱毅、李勝峰、楊文嘉、顧名儀、李濤(下稱邱毅等5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董智森、李艷秋各給付 200萬元,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邱毅等5 人、董智森、李豔秋各將原判決附件一、二、三所示道歉啟事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面1日之判決。

邱毅則以:伊根據真晨報報導,並經查證後,始發表系爭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李勝峰、楊文嘉則以:伊係針對上訴人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之公共議題發表評論意見,屬善意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顧名儀、李濤、李艷秋、董智森則以:伊係依據邱毅發表之言論及提供之資料,並就相關新聞媒體披露,對於上訴人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之公共議題進行評論各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邱毅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2、4至7之言論,其中所言「三立電視台董事長林崑海,操控選舉賭盤,企圖影響大選」、「林崑海收到傳票之後,害怕被檢察官約談就離開高雄」、「林崑海以到中國大陸為由欺騙檢察官避開傳訊,但事實上卻藏匿在高雄」、「用老鼠會的方式操作選舉賭盤,使賭盤成為變形的現代買票賄選手法」、「林崑海威脅記者不要寫有關他的報導,不然就要對付記者,還打電話給記者說要叫黑道對付他」、「林崑海一手做假新聞,一手操控選舉賭盤」及「民進黨蔡英文與陳菊曾宣稱要在高雄九席立委全拿,得票率超過六成,所憑藉的大概就是林崑海等人的奧步操弄」等語之涉及事實陳述部分,未經合理查證,即以強調「你的賭盤」、「操控」、「操作」等肯定用語,嚴重毀損其名譽云云。然查邱毅發表系爭言論前,真晨報早於 101年1月6日報導高雄林姓與黃姓二位重量級人物涉嫌以賭盤操控我國第 8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且該 2人已得到他人通風報信,悄悄離開高雄,而賭盤規模係以億萬元計算,也就是全省縱貫線連線之情事,並經該報採訪主任楊之中於刑案偵審中證稱:當初其表示可能是林崑海或黃俊傑涉及操控選舉賭盤,因為在新聞界中都是這樣的傳聞,有很多人告知等語,報紙亦大肆報導「據了解,高雄檢調早在三個多月前,即接獲相關檢舉,檢舉內容與邱毅爆料大同小異,同樣是指控林崑海、黃姓大亨假簽賭之名行賄選之實,檢方隨即簽分他案進行了解,並通知林崑海到案說明,但林未如期現身」、「昨另有消息指出(指除邱毅指涉之內容外),南部檢調日前監聽屏東一名婦人疑似對總統選舉賭盤抽佣,對話中提到與林崑海有關的情資,檢調上月底打算傳林到案說明,林卻傳出在上月27日上午10時許離台到中國」等內容,足見上訴人涉嫌選舉賭盤,經檢察官傳喚後,未如期到庭,逃往中國等說法,已甚囂塵上。又訴外人楊秀珍、陳國楨涉嫌上開選舉之選舉賭博及妨害投票,楊秀珍經柳聰賢律師陪同前往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應訊,柳聰賢律師因此將其數位當事人所述關於上訴人涉及選舉賭盤之事告知邱毅,楊秀珍、陳國楨等人亦因刑法妨害投票及賭博等罪嫌遭提起公訴,楊秀珍雖於刑案一審中否認在屏東調查站時,向柳聰賢律師提及上訴人涉入選舉賭盤云云,惟與事證所示未合,且有違情理,難以採信。又依據上開刑案中有關楊秀珍與陳國楨於100年10月18日15時50分54秒、12月5日15時12分34秒、12月 7日14時58分34秒許談話監聽內容,談及選舉賭盤與邱毅與趙天麟民調高低等內容時,所提及之「海董」即指上訴人等節,核與楊秀珍、陳國楨供述相符,邱毅抗辯其經查證,確信上訴人涉入操控選舉賭盤,企圖影響大選,應屬非虛,且其提及掌握楊秀珍等人監聽筆錄,楊秀珍開設總統選舉及邱毅所屬選區立法委員選舉賭盤,上訴人涉入操控選舉賭盤,企圖影響選舉結果等節,並非無中生有。又邱毅所言「你介入的賭盤是賭1萬賠7千,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我算一算3000萬可以影響

1 萬票。你一手做三立的新聞,做一些偏差的假新聞,然後影響很多人當人頭來簽你的賭盤,來影響大選結果」、「一手做假新聞,一手操控選舉賭盤」、「要一方面利用假新聞,一方面利用賭盤」、「所以才甘願投注重金以老鼠會方式來操作,使賭盤成為變形的現代買票賄選手法」、「最嚴重的是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舉,只要有人在特定目標下願投下1億元,以每票1千元計,就可順利買下10萬票,然後再配合地下賭盤簽賭,使接受賄款者還有選後簽注賭金可做後謝,就可大功告成,這也就是我在選前揭發地下賭盤有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及色情大亨黃俊傑操控,只能破了總統大選賭盤,卻阻擋不了我選區賭盤操作的原因」等詞,乃經其前揭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上訴人涉入操控賭盤企圖影響大選為真實所發表之言論,並兼就媒體經營者藉賭博行為操控選舉形同買票賄選之議題發表評論,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令上訴人感到不快,應屬合理評論之範疇。另依前揭真晨報等報導,檢方隨即通知上訴人到案說明,但其未如期現身,或檢調於 100年12月底打算傳其到案說明,其卻傳出在同年月27日離台到中國,及上訴人於該期間,確有收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年月30日到庭之傳票,上訴人同年月27日先具狀請假,並於同日出境,於同年月31日入境,則邱毅所言「傳票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林姓媒體大亨現在出國了啦。……他是收到傳票之後因為害怕被檢察官約談所以就離開高雄了」、「所以檢察官要傳你問話,但你怕被收押,所以騙檢察官出國,其實是藏在高雄」、「你(即林崑海)在12月27日上午10點騙檢察官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結果藏在高雄,你敢出來歪屁股嗎?」、「三立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所以檢察官要傳林崑海來問話,他騙檢察官說要去中國」、「林崑海收到傳票後旋即躲到國外」、「林崑海以到中國大陸為由避開傳訊,但昨天林崑海終於被邱毅逼出來,顯示其仍在高雄藏匿中,也證明林崑海欺騙檢察官的作賊心虛心態」、「三立董座林崑海欺騙檢察官要到中國大陸以躲避傳訊,欲藏匿在高雄」、「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遭檢方傳訊,假借要去中國大陸避開庭訊,顯示其怕收押的作賊心虛」等詞,係經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上訴人規避調查逃逸等情為真實而發表之言論,並兼就該議題發表評論,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令上訴人感到不快,應屬合理評論之範疇。再真晨報報導後,楊之中請記者李漢儀採訪上訴人,上訴人心有不滿,提及選舉後大家來拼輸贏、大家選完要車拼(臺語)等詞,楊之中聽聞後認為拼輸贏是黑道術語,感覺受威脅而恐懼,向邱毅轉述,是邱毅所言「你覺得你黑道勢力大喔」、「林崑海卻還龜縮不敢踹共,另一方面卻對撰稿的記者威脅恐嚇、揚言要找黑道對付他。我覺得林崑海真不像是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囂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面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等詞,並非杜撰,並兼就該議題發表評論,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令上訴人感到不快,仍屬合理評論之範疇。另邱毅發表附表編號 1、2、4所示言論時,時以第二人稱質問上訴人與選舉賭盤相關問題,對上訴人喊話出面釐清,係在敦促或刺激上訴人勇於出面說明,與其對質,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圍,縱用詞尖酸刻薄、聳動誇張,既非單純眨抑上訴人,所依據之事實陳述,亦非憑空虛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況上訴人對邱毅所訴妨害名譽案件,亦經原審法院10

6 年度上易字第1782號判決邱毅無罪確定。是邱毅所發表之言論,涉及事實陳述部分,既經合理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在涉及意見表達部分,既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顧名儀、李勝峰、楊文嘉、董智森、李濤、李艷秋(下稱顧名儀等 6人)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就邱毅所發表上開言論及其提供之資料,暨各相關媒體報導內容,對於上訴人涉嫌操控選舉賭盤議題,進行整理及評論,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邱毅發表之言論既有查證資料,其與真晨報之報導有所出入或差異,並非不合理,不得以此遽謂顧名儀等 6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邱毅所言不實或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仍加以附和,發表不實言論。上訴人係國內舉足輕重新聞媒體之經營者,行為舉止動見觀瞻,足以影響國民對其所經營媒體報導之信任度,全體國民自有監督之責,顧名儀等 6人基於新聞評論者之立場,於談話性節目中討論而分別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無非係對上訴人是否藉由新聞媒體操控非法之選舉賭盤活動以影響選舉結果、有無逃避司法調查、是否從中謀取私人利益等事,傳述予全體國民以號召監督,雖言論內容未符上訴人期待之用字遣詞,致令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上訴人名譽,然渠等目的係喚起全體公民對時政之關心,藉此增加全體國民對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活動公共事務之瞭解,應屬善意發表,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且上訴人對渠等提出涉嫌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案件,亦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 1項規定,請求如上所聲明,不能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主張及證據為不可採,及無須逐一論駁之理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綜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合法認定邱毅所發表之言論,涉及事實陳述部分,業經合理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在涉及意見表達部分,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顧名儀等 6人亦係基於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均非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並於理由項下,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無再為逐一論述之必要,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仍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 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