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上 訴 人 蔡 德 欽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楊宗翰律師林石猛律師黃綺雯律師被 上訴 人 蔡鄞麗華
蔡 德 誠蔡 德 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上訴人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0號,被上訴人蔡鄞麗華以上訴人蔡德欽及被上訴人蔡德誠、蔡德慧(下稱蔡德誠等2人,與蔡德欽合稱蔡德欽等3人)為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遺產分割)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成立之訴訟上和解(下稱系爭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主張:系爭和解筆錄之附表於和解簽立時尚不明確,且和解筆錄原本無騎縫章,第1頁是文字記載,第2頁是簽名,無法確認當事人是針對何份筆錄簽名。況伊係受蔡鄞麗華之詐欺而簽立和解筆錄,所為和解之意思表示有錯誤,且蔡鄞麗華於成立和解時,為心中保留,無意履行系爭和解成立內容,系爭和解有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等語。
被上訴人則以:蔡鄞麗華於100 年11月24日起訴時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01年5月15日變更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清玉(100年6月26日死亡)之遺產,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併於遺產分割時計算,斯日成立系爭和解,兩造同意由蔡鄞麗華取得蔡清玉之全部遺產,蔡鄞麗華承諾不得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華安旅社所在房地)移轉與其子女,亦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和解內容並無不確定。縱系爭和解筆錄附表之內容有誤植或缺漏,僅需更正或補正,於系爭和解之成立不生影響。即令上訴人誤信已約定蔡鄞麗華生前不得處分,應行信託取得之全部遺產,僅屬動機錯誤。且蔡鄞麗華未以家庭和諧為由施以詐欺,系爭和解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系爭和解筆錄記載和解成立內容為「被告(蔡德欽等3 人)願將被繼承人蔡清玉所遺留之動產及不動產(詳如附表)全數由原告(蔡鄞麗華)取得。原告不得將屏東縣○○鎮○○段○○○○○○○○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移轉於其子女。兩造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依系爭事件101年5月1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下稱系爭筆錄)所載,足見系爭和解筆錄係經兩造及蔡鄞麗華、蔡德欽之訴訟代理人確認和解成立內容無訛後始簽名其上。上訴人主張和解筆錄原本無騎縫章,無法確認是針對何份筆錄簽名,並無可取。觀諸系爭筆錄所載上訴人及蔡德誠等2 人之陳述,佐以該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譯文,足認蔡德欽等3 人確有將被繼承人蔡清玉之全部遺產由母親即蔡鄞麗華繼承之真意,法院為方便蔡鄞麗華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始依兩造協議,命書記官於和解筆錄為上述和解成立內容「…(詳如附表)」之記載。該附表之用途在便於辦理繼承登記,並非用以列舉蔡清玉之遺產範圍,於和解成立時是否已提出,不影響兩造成立和解之內容。縱蔡鄞麗華有將華安旅社房地及其經營權讓與蔡德誠之意,卻同意上述和解成立內容,事後為上訴人所知,依民法第86條規定,亦不使系爭和解當然無效。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係受蔡鄞麗華之詐欺,陷於錯誤而為系爭和解意思表示,上訴人主張系爭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非可採信。從而,其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系爭事件繼續審判,不應准許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和解成立之後,得請求繼續審判之當事人及其相對人,以原參與和解之當事人或得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之人為限。必要共同訴訟,如共同訴訟中之一人或他造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2 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本件係蔡鄞麗華以上訴人及蔡德誠等2 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嗣變更為分割遺產(見屏東地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0號第1頁、第221頁、第226 頁),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各人即兩造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則上訴人對系爭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其效力及於同造之共同被告蔡德誠等2人,應以該2人為請求繼續審判之一造,以原告蔡鄞麗華為對造,否則如認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為有理由,應進入本案之辯論及裁判,將造成原、被告當事人地位之混淆。乃第一審法院誤將蔡德誠等2 人改列為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之對造,於法自有未合。原判決未予糾正,即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