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上 訴 人 李林阿美
李 佶 懋李 世 麟李 世 敏陳李玉串陳 啟 建葉 美 玉陳 又 維陳 志 維陳 玫 如陳 榮 建陳 金 郁陳 美 郁陳 純 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被 上訴 人 王 泰 東(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張 啓 靖(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王 婷(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王 泰 祥(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王 泰 基王 泰 峰王 泰 烈游王久代王 麗 榕王 麗 坤呂 舜 正呂 佳 慧王 泰 欽王 泰 宗王 淑 惠王 淑 芬陳 淑 真陳 遠 斌王 淋王 仟 金范 秋 雲王 林 生王 林 鑛王 敬 業王 保 林王 美 惠王 美 滿王 淑 芳王 淑 玲王 泰 鏈王 元 明王 麗 華王 泰 雄廖王麗滿王 麗 麗王李玉琴王 滋 林王 美 容王 美 君王 美 堅邵 吉 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家上字第3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泰祥、王婷為被上訴人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王學林於民國107年4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泰東、張啓靖、王泰祥、王婷(另王學林之女王富桂、王心慈均拋棄繼承),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7年7月17日通知及同年9月14 日函在卷可稽。王泰東、張啓靖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王泰祥、王婷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