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23號上 訴 人 孫立權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法定代理人 王祖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 105年度重再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重再字第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 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0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 107年1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