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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聲 請 人 權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即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嘉(即楊伊婷)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陳律詔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伊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權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馥嘉」。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判決所載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更名為「權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楊伊婷」亦於106年8月7 日更名為「楊馥嘉」,有臺北市政府函及戶籍謄本可稽,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