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782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法定代理人 Daniel McKinnon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劉中城律師吳婷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陽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78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New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
2 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顯有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