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98號上 訴 人 王珊甯被 上訴 人 詹德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5 日寄存送達,同年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就該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