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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再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再字第42號聲 明人 即再 審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原告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再字第42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郭文進為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再審程序中,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郭文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郭文進為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據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