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抗 告 人 賴 健 治
賴林富美訴訟代理人 謝 天 仁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5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查原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566號裁定,並未以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而為裁定,抗告人以該公司為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