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43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13號、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