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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74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New York,New York 00000-0000 United抗 告 人 謝諒獲

Casablanca 28 100,Morocco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 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 106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11月16日送達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1日對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為公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該送達業經6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