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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07號再抗告人 魏永彬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6 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6月8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