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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28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國抗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73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黃 莉 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