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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76號再 抗告 人 周錫東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2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抗告,應以再抗告狀提出於原抗告法院為之。再抗告狀內未表明再抗告理由者,再抗告人應於提起再抗告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抗告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抗告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原法院未以裁定駁回,而將卷宗送交本院時,本院仍應以不合法駁回其再抗告。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 項準用第470條第1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時,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嗣於民國 107年2月9日即委任王耀星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於20日內提出理由書,迄仍未提出,其再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