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1號抗 告 人 賀姿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間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02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