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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21號抗告人 鄭宏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祺正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事件,聲請法官等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迴避。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第6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書記官、相關辦事人員(如資訊系統操作、監印等工作人員)迴避,原法院以:第64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而終結,抗告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同年 3月19日始聲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及該事件之相關辦事人員迴避,不應准許。至法院資訊系統操作、監印等工作人員,非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抗告人聲請相關辦事人員迴避,亦不應准許等詞,爰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