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04號抗 告 人 張憶如上列抗告人因與李璧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998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