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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抗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32號抗 告 人 于桂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宗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所為再審之聲請,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 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以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之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乃專屬本院管轄。原法院因以裁定將抗告人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移送本院管轄,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