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秀元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252 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10月20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