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 1124號、第1135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楊愛基(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