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志良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4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30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