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59號聲 請 人 林石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來發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民事抗告狀」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