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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張劉淑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銀湧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 (本院 107年度台再字第39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81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99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 107年度台再字第39號判決駁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