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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江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 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004 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