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00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 103年度台聲字第1146、1147、1148、11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422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