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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03號聲 請 人 楊金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0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說明。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