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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46號聲 請 人 買芳瑜上列聲請人因與何華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