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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285,Singapore 916414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同上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Street Fort Louis, Mautitius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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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261,Singapore 916414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24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所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 149條第1項第3款、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在外國,惟其地址尚非明確,經囑託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駐美國代表處函、駐祕魯代表處函附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