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68號再 審原 告 莊文振

施婉華吳敏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金學坪律師陳觀民律師再 審被 告 桂子敏

林麗水郭月娥楊仲萍楊建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上字第707號)、106年3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542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管轄,固為同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所明定。惟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茲再審原告對原第二審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4 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