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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93號聲 請 人 張家偉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葉秀欽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597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葉秀欽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法扶會台北分會機關或團體函查結果回覆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