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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99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8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73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73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