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784號、第78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