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29號聲 請 人 于桂開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宗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1147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