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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楊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文維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425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292號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不服該院107年度聲字第425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本案訴訟業經法扶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可稽,其扶助範圍包含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