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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楊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2 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楊麗萍、第 3人楊麗雪、孫艷提起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對聲請人、楊麗雪、孫艷 3人必須合一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7年6月29日之上揭裁定准予返還聲請人及楊麗雪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3萬1,324元,聲請人及楊麗雪對之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抗告。查楊麗雪前已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 107年7月17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足稽,其抗告之效力及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欠缺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