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35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59號聲 請 人 林谷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彥卿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36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1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又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該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亦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