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76號

107年度台聲字第1377號107年度台聲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76號、第1377號、第1378 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經查無該收件者退件,據駐新加坡代表處民國108年11月26日新加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聲請人謝諒獲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09年3月17日條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揭明;聲請人袁靜如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無法查知送達結果,據駐南非代表處108年12月13日南非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因逾郵件招領期限無人領取遭退件,據駐新加坡代表處107年9月

21 日新加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至於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前經本院於107年度台聲字第559號事件中,囑託駐紐約代表處對於聲請人為送達未果,而對之為公示送達,有107年度台聲字第559號裁定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此外,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因無人簽收,經郵局退件,據駐阿根廷代表處108年2月26日阿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揭明。是上開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