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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王滋林上列聲請人因楊秀梅與王平泰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優先承購,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聲字第6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寄存送達,同年6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6年7月1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6年7月12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錦 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