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陳重宏上列聲請人因與顏碧珍間請求撤銷偽造切結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 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錦 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