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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周昭釧被 上訴 人 周振興

周甫科周昭亮周清光周清隆

1周宗達周光輝周顯乙周松齡周松潔周水發

號周會卿周昭雄周勝雄周平吉周信雄周辰雄陳英子(即周斌彦之承受訴訟人)周秀慧(即周斌彦之承受訴訟人)周端雅(即周斌彦之承受訴訟人)

樓周幸樺(即周斌彦之承受訴訟人)周俊民周士勳

號上列被上訴人因與周梅瓔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7